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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的法律效力有哪些,遗赠与生前赠予有何不同?

此文章帮助了232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遗赠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1)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自然人和法人都有接受遗赠的能力。就自然人而言,凡有权利能力的人都有受遗赠能力。就法人或国家而言,《继承法》也明确规定公民可以在遗嘱中将自己财产的一部或全部遗赠给国家、集体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然而,自然人作为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一样,可以因为犯有侵害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的人身以及其他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而丧失受遗赠权。我国《继承法》第7条对于丧失权作了明确规定。因此,遗赠可因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而失效。

(2)受遗赠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受遗赠人在遗嘱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死亡或推定死亡,由于受遗赠人已不复存在,因此遗赠人在该遗嘱人关于财产的遗赠,理所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但遗赠人立有补充遗赠的除外。遗赠与法定继承不同,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因为遗赠是以遗嘱人的自由意志为基础,而不是以血亲关系、姻亲关系或扶养关系为基础,因此遗赠便因没有主体而失去法律效力。受遗赠人的继承人不能代位受遗赠,除非遗赠人立有补充遗赠确定由其继承人作为补充受遗赠人,否则遗赠失去效力。

需要说明的是,遗赠人指定胎儿为受遗赠人,胎儿尚未出生前遗赠人死亡,该遗赠是否有效。我们认为,从我国民事立法以及继承法的原则精神来看,遗赠的效力取决于胎儿出生时的状况,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则承认其权利能力,当然享有受遗赠权,该遗赠产生效力;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该遗赠不产生效力。

(3)遗赠物已不属于遗产的范围。遗赠的标的物有种类物和特定物之分。遗赠人以种类物作为遗赠标的物的,只要存在该种类物,遗赠人死亡后该遗赠产生法律效力。但以特定物为遗赠时,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人所遗留的财产中已经没有该特定物,如遗赠人生前已将该物转让他人或因不可抗力灭失等,则该遗赠因失去标的物而无效。我国继承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继承开始时不存在的标的物和权利不得为遗赠。因为此种遗赠在客观上已经失去了遗赠的条件,丧失遗赠的可能性,因此当然无效。

二、遗赠与生前赠予有何不同

1、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

遗赠是遗嘱人一方的法律行为,又称单方法行为。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必征求受遗赠人的同意,就可在遗嘱中作出遗赠的规定,即使遗嘱人死后,受遗赠人表示放弃遗赠权,也不影响遗嘱的法律效力。此遗嘱仍然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受遗赠人必须接受遗赠。赠与却与些不同,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不仅要有赠与人赠与的意思表示,也要有受赠人的意思表示,仅有赠与人的赠与尚不足以成为赠与的法律关系,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

2、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

遗嘱必须在遗嘱人死亡以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遗嘱人生前无法律效力可言,因此,受遗赠人不得在遗嘱人尚未死亡时请求交付遗赠物。而赠与这种法律行为恰恰只能在赠与人生前发生法律效力,只要赠与人生前愿意将某英物品或金钱赠给受赠人,受赠人又愿意接受此项赠与,赠与行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3、方式不同

遗赠必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必须根据遗嘱人订立遗嘱所规定的方式进行。由于遗赠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因此,遗赠也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赠与则与此不同,赠与没有严格的方式,以言词或书面方式都可以进行。一般说来,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赠与都是以口头的方式进行的,一方表示无偿给予,对方表示接受,则赠与合同即可成立。

4、在能否变更问题上不同

遗赠在遗嘱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即遗嘱人在世时可以由遗嘱人任意地进行变更、撤消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种变更在实质上完全取决于遗嘱人的内心意志。赠与却与此不同,赠与是双方的一种契约关系,赠与人一旦交付赠与物于受赠人,则一般不允许反悔,即不允许赠与人任意地予以变更,要求受赠与人返还赠与物,此时,受赠人则有权予以拒绝。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在实践中,被继承人很可能即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又订立了遗嘱,同时他们又存在着冲突。那么到底哪个是有效的?我国《继承法》规定,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由此可见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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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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