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立代书遗嘱有啥要求?
1、至少有两个见证人须全程见证遗嘱书立过程。
2、法律上要求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3、从法律上讲代书人属见证人之一,其实体上的要求当然应符合见证人的条件。不符合见证人条件的代书人书立的代书遗嘱应属无效。
4、应尽可能采用手写,减少打字数量。
5、代书应尽可能保留立遗嘱人的原话,不要过多的归纳立遗嘱人的意思,以免曲解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6、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7、日期是任何一种遗嘱都须具备的要件,没有日期的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当属无效。另外日期是确定遗嘱效力的重要因素,尤其对某一遗产存在多份代书遗嘱的情况,日期就是确定效力的直接依据,日期最后的代书遗嘱才是有效力的遗嘱。
二、代书遗嘱效力补正吗?
遗嘱一开始的时候缺乏形式上的要件。如果要认定该遗嘱有效,那就必须是后来的见证可以成为该遗嘱形式要件的有效补充。
我们应从法律规定入手,从本质上探索遗嘱适用的根本目的性。
《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需要见证人在场并签名,其目的就是为了确保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见证人或他人的非法行为,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一开始的时候缺乏形式上的要件。如果后来的行为都充分地表示了该份遗嘱的真实性,其意思表示已经得以确认。这种既不违背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与继承法的立法本意没有冲突的代书遗嘱虽然经过补正,也应认定遗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