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什么?
目前,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公证员一般要对遗嘱内容逐项审查。但一些公证员认为这样做未免太繁琐,认为只要是遗嘱人当着公证人员的面立遗嘱,由公证员出具公证书,证明遗嘱是由其遗嘱人所立就可以了。这种做法势必带来一些问题。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审查遗嘱内容是必要的,这不但关系到遗嘱内容是否合法,而且也关系到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何审查遗嘱内容,保证遗嘱内容的效力,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1、遗嘱内容只能涉及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凡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合法权益,均可用遗嘱进行处理。因此,公民立遗嘱时或公证机构鉴别遗嘱内容时,首先必须搞清楚产权的范围,区别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夫妻或子女的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或各自专用的财产。
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1)夫妻共有财产一方立遗嘱时只能处理自己的所有的部分,不能处理共同财产的全部。(2)家庭成员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他成员所有部分,不能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如土改时家庭成员共同分得的房屋或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收入建造的房屋、购置的家具或其他财物,家长或其他成员都无权作个人财产处理。(3)是夫妻共有财产、或是家庭共有财产,还应视房屋形成的具体情况而定。
此外不能作遗嘱的还有:(1)社员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开荒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本人只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2)职工承租的房屋只享有租赁权而无所有权。(3)个人承包的果林、树林、土地均属国家或集体所有,不得作个人财产处理。
2、遗嘱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社会主义道德。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立遗嘱时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处分个人所有的财产。同时,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从实践中看这一方面的内容是否违反遗嘱的原则,往往在审查时不易察觉。笔者认为,可以以下三点审查:(1)详细反复审查遗嘱。(2)掌握遗嘱人的心理状态,和遗嘱人拉拉家常,问家里有哪些人?都工作了吗?在何处工作?干些什么工作?你有什么财产?你为什么只给这个人不给其他人?(3)谈话笔录应详细不要怕麻烦。
3、要审查遗嘱的内容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
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本人主动、自愿所为。不是受他人胁迫、欺骗所致,更不是伪造的。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遗嘱人的本意,否则无效。
二、怎样申办遗嘱公证?
1、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到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2、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3、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