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老年人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临终前立遗嘱的人越来越多,但由于对法律概念的一知半解,产生的纠纷也多了起来。昨天,记者从吴兴法院了解到,2011全年共受理遗产纠纷类案件25件,比前年增长30%。
李老先生年过80,自感来日不多,便自书遗嘱把名下的房子留给大儿子李一;把公司股权留给二儿子李二;银行存款则留给女儿李三。过了数月,黄老先生又觉得,当时写遗嘱时可能有些表达不清,便对遗嘱进行公证,但改变了遗嘱的内容,把房子和股权全部留给李一;李二和李三平分银行存款。但在李老先生因病弥留之际,又觉得公证遗书内容有所不妥,遂又当着众多亲友的面,口头变更了公证遗嘱的内容。
李老先生几经变更遗嘱,儿女们因此起了争执,最后经法院判决,李老先生的遗产应按公证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据了解,近年来有些老人对遗嘱进行了公证,有些老人请朋友代书遗嘱,但由于对法律概念一知半解,因此衍生出一些遗嘱纠纷。
法官提醒,死者立有有效遗嘱的,遗产应按遗嘱进行分割;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合理互谅对遗产进行分配;在协商分配达不成一致时,可先咨询、邀请律师对遗产分配再次进行沟通调解;实在调解不了,再通过法院判决来实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