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赠是指什么?
(一)概念: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在遗赠中也称为遗赠人,遗嘱指定接受遗赠财产的人称为受遗赠人,也称遗赠受领人。
(二)特点:
1、遗赠是给他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不同于法定继承人的是,受遗赠人与遗赠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扶养关系等,遗赠人给予他人的财产利益,是无偿转让,不以受遗赠人应尽法律上的义务为前提。在遗赠中,虽然有时也有附有某种义务,但这种义务不可能是对等的。遗赠人不能只将财产义务赠与他人,也不能使受赠人所负的义务超过其所享受的权利,所以,遗赠必须是无偿的。
2、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受遗赠人,而只能称为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基于遗嘱取得遗产也可能是无偿的,但在继承法上把这归于遗嘱继承的遗产取得方式。法定继承人只是自然人,而受遗赠人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集体组织;遗嘱继承人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受遗赠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指定。
二、遗赠能够引起物权变动吗?
遗赠能否导致物权变动与遗赠立法模式、物权变动模式都是相关的。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来看:
(一)我国继承法区分遗赠与遗嘱继承,即以遗产承受人与遗嘱人的关系来区分遗赠与遗嘱继承,这属于区分遗产承受人模式。凡遗嘱中指定的遗产承受人为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且其概括继受遗产的全部或部分的,则为遗嘱继承;而遗嘱中指定的遗产承受人为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且其只承受遗产权利而不承受遗产债务的,则为遗赠。在这种模式中,遗赠似不宜具有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原则上采取了债权形式主义,而在比较法上,按照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遗赠不能导致物权变动。可见,《物权法》第29条赋予遗赠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存在着内在冲突。这主要表现在:
1、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执行遗赠不影响清偿遗赠人的债务。就是说,只有在清偿遗赠人的债务之后,受遗赠人才能取得遗赠物。如果遗赠能够导致物权变动,则在遗赠开始时,遗赠物的物权即归属于受遗赠人。此时,若用遗赠物清偿遗赠人的债务,就等于用受遗赠人的财产清偿遗产债务,这显然与我国法所规定的遗赠性质不符。
2、如果遗赠能够导致物权变动,则受遗赠人对遗赠物就享有物权,而遗产债权人基于遗赠物仅形成债权关系。但我国现行法并没有如有的国家那样,将遗产债权设定为优先权,具有优先于遗赠的效力。因此,如果用遗赠物清偿遗赠人的债务,则会发生债权优先于物权的现象,这有违物权的优先效力。
3、从理论上说,遗赠的物权变动不宜采取意思意义。因遗赠是通过遗嘱作出的,而遗嘱通常具有秘密性,第三人无法知晓,且受遗赠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范围很广。
在这样情况下,赋予遗赠以物权变动的效力,与公示原则的精神相距甚远,无法明确权利物权的状态。物权的绝对对世效力要求物权具有可识别性,而为了实现物权的可识别性,就须进行物权变动的公示。由于在遗赠的情况下,物权的变动并没有可识别性,因此,遗赠的物权变动须进行登记或交付,而不能像继承那样无须公示就可以导致物权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