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继承权公证怎么办理?
办理涉外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法定继承人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有本市户口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原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材料。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在境外死亡的,庆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应提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要提交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中,如有来自国外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和我国驻外使馆认证。
(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1-6项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
3、提交域外被继承人遗嘱书的,该遗嘱书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遗嘱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涉外继承权公证注意什么?
有的国家对继承的时效规定较短,有的国家认证时间很长。为了防止因超过继承时效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为了防止因超过继承时效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公证机关应及时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及时出具有关公证文书。
在国外设立遗嘱的检验和效力的确认。对遗嘱的检验是指确定遗嘱是否为遗嘱人本人所定,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我国法律,遗嘱受益人有无变更等。根据司法部规定,对国外设立的遗嘱,其形式和内容应符合遗嘱行为地或遗嘱人依据地的法律,经当地法定机关检验认定有效,并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可以直接承认其效力,但遗嘱内容违反我国法律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