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的哪些财产不得继承?
在大量关于家庭继承权纠纷中,大家往往关注遗产的范围,很少有人考虑到那些根据法律规定不得继承的财产,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在此作一个总结,希望提醒大家,对大家有所帮助。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的下列财产不属于遗产,继承人不得继承,:
1、遗产不应包括死者与他人共有财产中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部分。
对于共有财产,应该是先析产,后继承,即分清哪些是死者的遗产,然后对遗产进行继承。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把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当作死者的个人遗产处理,这样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为此《婚姻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遗产不应包括被继承人生前已赠给他人的财产,以及租借他人的财产。
死者生前已赠与他人的财产,其所有权自赠与之时起,就已经转移给了他人,被继承人随即丧失了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因此,不能再把这部分财产作为死者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租、借他人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或出借人,死者生前只有使用权,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应当交还给出租人或出借人,而不应当由继承人继承。
3、遗产不应当包括被继承人生前只享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财产。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所有权不发生继承问题。目前,农民的宅基地、耕种的自留地、自留山等,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也不得作为遗产处理。
4、遗产不应包括被继承人的某些不可转让的人身性质的财产。
例如公民享有的受抚养、赡养的权利,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以及与工作或一定职务相联系的经济待遇。
5、遗产不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后,有关单位发给其家属的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等。
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国家或有关机关对死者家属所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这种抚恤并不属于死者本人的财产,而是属于死者家属的,所以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6、遗产不包括被继承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
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一般都在签订时已经明确指定了受益人。被继承人死亡,其保险金就属于指定的受益人所有,不能作为遗产,也不能用来偿还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
二、公房可否作为遗产继承?
1、公房不属于公民死后遗产的范围。
继承是指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继承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包括:(1)公民的收人;(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产。”
对其中第2项公民的房屋的理解,应认为是其拥有权的房屋,那些虽然归被继承人生前占有但其并无所的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赵某居住的公房是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赵某对其只有居住、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故该套公房不属遗产的范围,因此不能继承。
2、承租权不能继承。
实践中,公民承租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房屋,有两种情况:
第一,单个公民享有承租权,承租房屋的□的是为了自用,别的亲戚或家庭成员并使用或很少使用该承租的房屋。这种情况下,作为承租人的公民死亡时,其承租权自行消灭,不发生承租权的继承问题。如果承租人的继承人意欲继续承租该房屋,就需要他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有关房屋租赁法规的规定f与房屋所旮人或国家房饩机关订立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享有承租权。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承租人通常只是户主一人,但实际上承租房屋的是同户主共同生活的仝体家庭成员,他们对以户主名义承租的房屋享有共同占有、使用的权利,户主只不过是全家的代表而已。这种情况下,当户主或其他家庭成员死亡时,对其他仍生存的家庭成员来说,仅仅发生承租权主体减少的问题,并不发生承租权消灭的问题。
因此,当房屋租赁合同上载明的承租人死亡时,如果租赁期限未满,出租人无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原租赁合同,从而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承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