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公证核实取证难点在哪?
(一)与被继承人有关的法律事实的核实取证。
1、姓名。有时被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上记载的姓名与其房屋所有权证等遗产凭证上的姓名不一致,这直接影响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确认。此时,可以通过查档、核对被继承人的工作证、军官证、资格证、执业证、结婚证、离退休证、下岗失业证等其他身份证件,来确定被继承人的其他姓名。
2、出生年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得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3、生前住所。指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是决定继承权公证的管辖和涉外继承公证法律适用的关键事实。确定的法律依据如下:《民法通则》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4、死亡及死亡的日期、地点。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人继承的前提之一,必须查清。有人认为只有公安局和医院才有权确认自然人的死亡,这种认识是十分片面的。
5、所遗财产的购置时间、凭证颁发时间以及财产的权利状况。遗产在共有财产之中时,必须首先查明整个财产的购置时间(可依据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确定)、凭证颁发时间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之间的关系,把遗产和他人财产界定清楚,否则可能产生纠纷。
6、应当指出,被继承人生前有无债务和欠缴的税款,公证处实际上难以查清,除非继承人主动、如实地告知。
(二)与继承人有关的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核实取证。
该类核实取证的难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被继承人的父母是否健在;(2)有无非婚生子女;(3)事实收养关系的确定;(4)继父母、继子女之间扶养关系的确定;(5)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6)有无继承人以外的依*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7)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已经全面履行了义务。
(三)与设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有关的法律行为、法律文书的核实取证。
只有当公民设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时,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
二、继承权公证怎样核实取证?
所谓继承权公证核实取证,就是指公证人员在办理继承公证案件时,依照职权调查材料,获取证据的活动。在继承公证业务中,公证员使用的核实取证途径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谈话笔录。通过询问当事人,以查明当事人及被继承人的身份、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继承人的死亡情况、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继承人是否继承的意思表示等。
(二)对询问证人,并当场制作调查笔录。通过询问证人,以核实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遗嘱人设立遗嘱的情况等。在询问当事人和查阅被继承人档案时,应当有意识地寻找证人线索,证人应当找不属于继承人或受益人的被继承人的同事、旁系亲属、邻居等。
(三)审核当事人所提供的相关单位书面证明让当事人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派出所、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出具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医院等机构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等。
(四)查阅当事人的人事档案。公证员通过到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人单位查阅其个人人事档案,核实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及亲属关系等,并作摘抄记录。
(五)核对当事人所提供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到有关单位查询、核对被继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或宅基地使用证、股票或股票对帐单、债券、银行存款单等遗产凭证的真伪,向经办公证处或见证人核对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通过查档核对遗嘱人、遗赠人的照片、笔迹、印鉴等是否一致。
(六)电话、传真核实。通过电话、传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核实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详细制作电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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