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与获得遗产补偿权区别在哪?
公民死亡后,其继承人有依法获得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叫继承权。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非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抚养(包括赡养、抚养、下同)较多的。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非法定继承人,因抚养被继承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失,被继承人死亡后,也有获得适当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通常被称为获得遗产补偿权。继承权与获得遗产补偿权有本质不同,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发生困惑,法学理论也忽视了对两者关系的研究,出现了一些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抚养人获得遗产补偿权不过是无因管理债务的延续,或者是无因管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特殊形式,与继承权有本质区别。获得遗产补偿与继承权的联系在于两者都通过分享遗产得以实现。继承人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按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也有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因而,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的遗产中拿出一部分,用以清偿被继承人的无因管理的债务。抚养人即无因管理人通过获得这部分遗产实现了债权,亦即获得遗产补偿权。继承人的继承权没有受到任何妨碍,他(她)对全部遗产仍享有继承权,实得遗产数额却因清偿无因管理债务而减少。
二、哪个机关确认继承权丧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以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由此规定可知,我国确认丧失继承权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确认公民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