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确认继承权丧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以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由此规定可知,我国确认丧失继承权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确认公民丧失继承权。
二、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吗?
1、我国《婚姻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说明,合法的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具有了亲生父母与子女间同等权利和义务。
2、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收养关系是人们之间经过协议,收养人领养送养人的子女作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形成以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至于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注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方虽未办理收养的法律手续,但存在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事实;
(2)方以父母子女相称,亲朋也知道他们是养父母子女关系;
(3)子女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具备以上条件的,才能互相继承。
3、在处理养子女继承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养子女继承权的前提是看他们同被继承人是否依法确立了收养关系;
(2)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条件基本相同时,继承份额相同;
(3)养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4)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还可以按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5)解除了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不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6)尚未正式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仍然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