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知识产权的数额
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利益通常在数额上是不确定的。在著作权中,其作品发表以后可获得稿酬,作品被转载可获得转载费,作品改编成电影、电视剧本可获得一定利益,作品获奖也有物质利益等。在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可将其遗作交出版社发表,法律保护著作权的期限长达作者死亡后的几十年,在这期间著作权财产利益的计算也是不确定的。
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中某些非财产的人身权利也可以继承。如作者死后,其继承人可以享有发表、复制和发行等使用作品的权利,可以享有与他人签订使用合同的权利,可以享有保护死者的作品不受侵犯的权利。又如在发明人或发现人死后,他的继承人可以享有办理科学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的相关手续的权利,领取死者生前的发明证书、发现证书及其他奖状的权利等。这种情况的发生,不能用继承来进行解释,因为非财产的人身关系是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的。这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死后的利益而由法律赋予其继承人去完成一些行为,最终的财产利益可作为遗产由继承人享有。
二、处理知识产权继承的注意事项
遗产分割是各共同继承人按其应继份进行分配用以消灭遗产的共同所有关系(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一种法律行为。遗产分割发生在复数继承人共同继承的场合。遗产分割的法律后果是各共同继承人的共同共有关系消灭、遗产上的权利义务分别归属于各个继承人,各继承人之间的连带债务责任也因遗产的分割而终止。继承最终需要使每一个继承人得到自己的遗产份额,由其单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在分割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时,须充分考虑到其特性予以妥善处理。对于被继承人有遗嘱指定某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由某人继承或受遗赠的,应依据遗嘱继承在先的原则与依遗嘱分割遗产的规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获得这部分遗产。对于无遗嘱或遗嘱未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可按照法定继承进行。遗产的分割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是在各共同继承人条件大致相同的情况下,采取平均份额的原则;
二是在遗产的分割上考虑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三是照顾共同继承人中的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原则;
四是发挥遗产标的物的效用的原则。
对于被继承人生前已经获得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利益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能够计出来的,即著作权的报酬、发明权或专利权的转让报酬、合理化建议的奖励等,可在各继承人之间按份额分割。对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只获得了知识产权中的权利而还没有取得实际财产利益的,在确定遗产时它也属于遗产的一部分,但是通常需要等到实际财产被支付时,其继承人才可以实际获得。此时这种状态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还无法分割,共同继承人只能是共同共有关系。
这种关系的消灭须等到实际利益获得并依法分割后。被继承人死亡以后获得的知识产权及保护期限内的财产利益的取得,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是无法确定的,对于其继承人来说只能是一种期待利益,其继承人获得这部分遗产的继承权的时间也就不好确定,甚至会发生转继承的问题。
专利权、商标权中不能实物分割的部分,需进行财产利益评估,可由某一继承人获得具体权利及期待利益,由其给其他继承人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