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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理承包经营权继承,处理承包经营权继承注意事项

此文章帮助了131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怎样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1、继承权的特殊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中,应该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实行特殊保护。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下,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多分遗产;在遗嘱继承的情形下,如果遗嘱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遗产,将全部遗产用遗嘱的方式指定其他继承人继承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后,其余的遗产才依遗嘱继承人继承。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些特殊人群的基本生活需要,不仅符合《民法》的基本要义,同时,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没有继承人以及受遗赠人承受的遗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或者由受遗赠人受遗赠,从而使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移转归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所有。

当无人继承或者无人受遗赠时,《继承法》第三十二条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即“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过程中,如果出现既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情形时,其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应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来处理,即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避免土地无人继承情况下出现的土地资源抛荒和浪费,集体收回的承包地应纳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机动地,用于为集体内部因出生、婚娶、迁入等原因新增人口分配土地。

二、处理承包经营权继承注意事项

在处理农村承包地经营权继承过程中,还应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不歧视女性,不歧视外嫁女。

2、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在均有条件和能力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尽义务多的,应当多分,尽义务少的,或不尽义务的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3、照顾特殊人群原则。按《继承法》的规定,一般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下,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多分遗产。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抚恤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带有抚慰死者家属的性质。由于抚恤金不是直接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所以不属于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对于抚恤金如何具体分割,我国法律是暂时没有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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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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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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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曦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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