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组织外成员怎样继承承包权
当继承人全部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外部成员时,不论继承人是农业生产经营者、还是非农业经营者,在保障各继承人继承权的同时,为防止承包地因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善,而造成土地荒芜、影响农业生产效益等情况的发生,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加以解决:
(1)转让他人
继承人都为集体经济组织外成员,对承包地进行经营管理具有相当的困难性。如果集体内部没有一名继承人,完全由协管人协助经营管理,这种情况似乎不太符合实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承包地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继承人从原承包关系中完全脱离,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受让方与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新的承包经营关系。各继承人获得相应的转让费,这部分转让费由继承人加以分割。
(2)协商收回
在集体经济组织与继承人双方协调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集体收回该承包地,对继承人予以相应的补偿,补偿的标准应当考虑所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年限、土地的级别和继承人正常承包经营情况下的正常收益等因素确定,使补偿的数额公平、合理。
(3)协助管理
当继承人不愿选择以上两种方法进行遗产划分时,如果继承人的人数较少,也可以选择用协助管理的方法来解决。当继承人人数较多,全部选择协管人进行经营管理,就显得不合实际,应当采用上面的两种方法解决。
二、承包权继承的特殊情形
当继承人既有本集体内部成员,又有本集体外部成员时,在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时,首先原则上应保证承包地不被分割,在此前提下,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加以解决:
(1)协助管理
当继承人为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距离被继承人集体经济组织较远,应在被继承人所在的集体经济作织内部找到一协管人,协助其对承包地进行日常经营管理。或者继承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时,由其监护人协助管理。协管人的人选可以完全由继承人自己的意思决定,可以是被继承人集体内部的其他继承人,也可以是被继承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任何人,但应该报发包方备案。协管人的选择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第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协管人与继承人之间应签定书面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继承人找不到协管人或者协管人长期不能履行农地经营管理义务的,造成承包地抛荒、给国家、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在经过一定时间(半年)后,发包方应通知继承人,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第一,以转让、转包等流转的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经营,继承人可以从承包地的流转中得到相应的报酬。在这种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继承人有优先承包权。这种方式实现了与《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效衔接,是处理农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人不是本集体成员且不能有效履行承包方义务的有效方法,做到了既使农地不抛荒,又使继承人的利益得到了保障。
第二,经发包方与继承人协商一致,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给予继承人相应的补偿。这种方式是集体与继承人相互协商的处理结果,但是,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政策依据,同时,集体协商收回继承人的土地给予的补偿资金从哪里筹集,以及收回后的土地如何经营才能弥补集体偿付的资金,仍需要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2)折价补偿
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继承人,当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不足以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相当时,对集体经济组织外的继承人以折价补偿。与继承人全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类似,继承承包地的本集体成员,拿出一部分货币弥补集体经济组织外继承人的损失,达到继承人之间财产划分的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