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权能继承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我国农村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在一般情况下,户内有的家庭成员去世,但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则此时不产生继承问题。因为此时该户内还有其他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至承包期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但农业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二、集体组织成员怎样继承承包权
继承人全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当继承人全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如果继承人只有一人,则由其继续承包地并进行经营管理,承包期为原承包地的期限减去已经使用的时间。如果继承人为多人时,为防止土地的进一步零碎化,原则上不应对继承的承包地进行数量上的分割。具体可以用以下的方法加以解决:
(1)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即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数个继承人中的一人,当被继承人的其他遗产不足以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相当时,对其他继承人进行折价补偿。即继承被继承人承包地的继承人,按照土地和其他财产的估价,拿出相应的资金分配给继承其他财产的法定继承人。
用折价补偿的划分方法,能防止承包地被分割,并很好地解决各继承人之间的利益问题,具有直接性、彻底性。这是在继承人全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时,最理想的遗产划分方法。
(2)共同继承
共同继承即是多个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共同经营管理。共同继承的具体方法又可分为两种:一是数个继承人共同承包、共同投入、共同经营、共同承担承包费,定期分配承包收益。二是由继承人轮流承包。此种继承方法是指各继承人轮流承包一定的时间,承包期内的收益归承包者,承包费亦由承包者交纳。轮流承包的期限可长可短,但最短不得短于一年。共同继承虽然也能够防止承包地被分割,但几个继承人共同经营管理,如果相互之间关系协调不好的话,容易产生纠纷。
(3)分别继承
分别继承即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按一定的比例划分,各继承人分别继承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继承人要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继承时,一般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各继承人不愿意选择共同继承、折价补偿的方式来划分遗产。第二,承包地面积较大,分割不会造成土地的进一步零碎化,不影响农地效益的发挥。但是,由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农村人均耕地面积较少,这种分别继承的方式无疑会使本已零碎的农地更加零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