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支付的生活费可以继承吗?
概括而言,未支付的生活费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生活费是维持另一方当事人最低基本生活要求的经济保障,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是不能与他人分享的。这种性质决定,如权利人死亡,给付义务人尚未给付的部分,不能构成权利人的遗产,权利人的请求权也不能继承移转给有的继承人。
所以,未支付的生活费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二、犯罪后还能继承遗产吗?
涉及犯罪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未成年人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况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
从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看出,继承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其与政治权利是不同的,政治权利被剥夺并不意味着民事权利的当然丧失,若没有上述四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所以其依然享有,有权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