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立遗嘱时需要见证人吗
我国继承法上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种类和要求分别是: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除非法律明确要求立遗嘱时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订立遗嘱可以没有见证人见证。也就是说,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见证,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需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
二、哪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订立遗嘱之所以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防止他人擅自伪造、篡改、销毁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因此,见证人的立场必须公平,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他们或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或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
(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是因为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而且他们的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何真实性。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