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财产可以作为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范围大致可以划分为4类:
1、公民个人财产。主要有:(1)公民个人所有的房屋等不动产;(2)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3)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4)公民的合法收入;(5)公民的储蓄存款、生活用品;(6)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2、公民享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主要有:(1)公民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2)公民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3)公民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利;(4)公民的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财产权利。
3、公民享有的债权和负担的债务。主要有:(1)合同之债中能够作为遗产转移的债权、债务;(2)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3)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债权、债务;(4)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权、债务。
4、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有:(1)公民有价证券中设定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2)公民承包经营所取得的个人收益;(3)复员、转业军人特有的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4)因工伤残的抚恤费和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费。
二、哪些情形下会丧失继承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既包括第一顺序人继承人杀害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八条处理。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
对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但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示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
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
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
所谓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