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有哪些?
继承人由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该遗嘱无效。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该遗嘱无效。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二、继承权丧失能恢复吗?
所谓继承恢复请求权,是指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受侵害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恢复其合法继承权的法律活动。
因违反继承法第七条规定而丧失继承权的,不得行使继承恢复权,因为继承权的恢复和继承权的丧失,二者之间没有任何联系。继承权的恢复,是法律赋予受侵害继承人用以保护自己继承权的法律手段,而继承权的丧失,却是由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严重的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而被法律 夺了继承的权利。所以,继承权的恢复与继承权的丧失,二者是 然不同性质的两会事,一个是合法权利被侵害而要求恢复,一个则是因不法行为而被法律 夺其权利,它们是两个不能互相对称的概念,二者既不能相提并论,也不能把它们联在一起而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