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要如何取得?
自然人取得继承权主要有两种方式:法律直接规定和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法规定,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种原因而取得继承权:(1)因婚姻关系而取得。婚姻法、继承法均明确规定,配偶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是。(2)因血缘关系而取得。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间相互享有继承权正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3)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继承权;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自然人取得遗嘱继承权必须依据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被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选定遗嘱继承人或者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作出规定,而不能任意选定遗嘱继承人。
二、继承权要如何保护?
继承权的保护是指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从而使继承权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状态的情形。对继承权的保护实际上是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继承权受到侵害为前提,它包括请求返还遗产的权利和请求确认继承人的资格的权利。
根据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给予保护,而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对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的继承权的保护。对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继承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人民法院在处理继承案件过程中。对去台的合法继承人和台胞继承人应设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无法通知的应保留其继承份额并且指定财产代管人。(2)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得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3)在诉讼时效适用方面,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特殊情况予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