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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包括哪些,死亡赔偿金能继承吗?

此文章帮助了192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死亡赔偿金包括哪些?

广义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是直接受害人死亡后,间接受害人遭受了损失,赔偿义务人依法应当给予的可适度量化的一切损失弥补。那么广义的死亡赔偿金就应当包括以下四项费用:

(一)安葬费

我国法律规定,因侵害而致死者,其安葬费应当由侵害人承担(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扶养费

扶养费是被扶养人因不能依靠自身的能力生存,基于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而享有的,请求扶养人给付的基本生活费,是被扶养人最基本的生活经济来源。如果扶养人死亡,被抚养人就丧失了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生活经济来源,所以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三)死亡预期损失赔偿金,或称狭义的死亡赔偿金

此笔费用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条规定采取继承丧失说,确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条并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④。之所以将该笔赔偿费称为死亡预期损失赔偿金或狭义的死亡赔偿金,是因为本文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当是赔偿义务人赔偿的,直接受害人的死亡给间接受害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丧葬费、扶养生活费以及其它损失均是一种已然的损失,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是未来期待利益的失去。无论是已然的损失,还是未来期待利益的失去,都是因直接受害人的死亡而产生的损失。所以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为死亡预期损失赔偿金更准确。这样也有利于民众理解,因为笔者在实务中观察到老百姓对死亡赔偿金的思维是直接受害人死亡后所有的赔偿费用。其实,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中将该狭义死亡赔偿金已经界定为收入损失赔偿了。

(四)其它损失费

其它损失费应当是抢救直接受害人产生的合理费用(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补助费等)和间接受害人在理赔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补助费)。这些费用也都是直接受害人受害后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五)精神损失费

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受害人死亡之情形,精神抚慰金是指死亡赔偿金)存在明显的冲突,故不做阐述。

二、死亡赔偿金能继承吗?

死亡赔偿金往往包括很多内容,具体有丧葬费、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或赡养的人的抚养费、赡养费、死亡补偿费(又叫死亡抚恤金)以及对被继承人经济损失的赔偿金等。其中,抚养费和赡养费是有特定赔偿对象的,应当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或赡养的人所有;丧葬费是被继承人的丧葬所需要的费用,应该由垫付此费用的人取得;而对被继承人经济损失的赔偿金是对于特定经济损失的赔偿,该赔偿费用属于被继承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债权。

至于死亡补偿费,通常认为,赔偿义务人赔付的死亡补偿费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精神上的抚慰和经济上的补偿,并不是对已不再是民事主体死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该死亡补偿金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案继承处理,而是对于死者亲属的一种补偿。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当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如父母子女)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当认为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应认定为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则认定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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