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确定遗产继承开始时间?
(一)依继承开始的时间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开始是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继承开始继承人的客观意义的继承权才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才产生具体的继承法律关系。在具体的继承法律关系中,只有具备继承资格的人,才能称为遗产继承权的主体。
(二)依继承开始的时间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是遗留的财产,只有在继承开始时存在的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才为遗产。
(三)依继承开始的时间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在根据继承人的情况来决定多分、少分或者不分遗产,以及是否需要予以照顾时,须依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的具体情况为准。
(四)依继承开始的时间确定放弃继承权及遗产分割的溯及力。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可以放弃继承。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五)依继承开始确定遗嘱的效力。自继承开始,遗嘱才发生效力,才可以执行。
(六)依继承开始的时间确定保护继承权的最长期间。《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七)确定遗产的权利归属。自继承开始,遗产即归继承人取得。
二、遗产继承要如何分配?
遗产分割一般应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尤其是对可分物,如现金、存款等。对于不宜分割的财物,我国继承法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同共有等方法处理。
(1)折价。折价是指将不宜分割的遗产,或者继承人都不愿取得的遗产,出卖给他人以换取价金,然后再按照各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
(2)补偿。补偿是指先将不宜分割的遗产折算成价金,交由继承人中一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再由取得该遗产的继承人将超出自己应继份的部分,用金钱或实物补偿给其他继承人。
(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继承人都有意取得该不宜分割之遗产,而且由任何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都会给其他继承人的生产或生活造成影响。因此,继承人对该遗产保留共同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