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子女有继承权吗
父母子女关系除基于血缘联系的自然血亲外,还有通过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即以收养关系建立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便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确定以后,就无权再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此处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认定养子女的继承权时应注意:
1、确认养子女继承权的前提是看他们同被继承人是否依法确立了收养关系。
2、解除了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不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3、尚未正式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仍然享有继承权。
二、事实收养关系应当如何认定
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认定在法律上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既无收养协议,也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或者在公证处公证。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只能成立抚养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并得到了其他公民的普遍认可,应认定为养子女。
因此,即使事实收养,也最好联系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这样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