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继承是什么意思
如所周知,继承的放弃为单独法律行为。但是,对此法律行为的性质究竟为何,在学者之间有不同的见解:
1、身份行为说。该说认为继承的放弃尽管与财产相关联,但毕竟与买卖、赠与等不同,其实质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故继承的放弃为身份行为。
2、财产行为说。该说认为继承的放弃必须以放弃人具有继承资格或地位为前提,并不产生继承人身份的确认,而仅发生遗产的归属问题,因此继承的放弃仅为财产行为。
3、折中说。该说认为继承的放弃既不是纯粹的身份行为,也不是纯粹的财产行为,实兼有此两种性质。然而财产的色彩较为浓重,故在无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为之。
笔者赞同财产行为说。因为继承人的资格或地位取得是基于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因为其放弃继承而会丧失继承人的地位或资格,其丧失的是遗产不归属于继承人的法律效果。
二、放弃继承的是财产所有权吗
放弃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之前做出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在当然继承主义制度下,须有继承人的积极表示,表示后即发生遗产不归属于继承人的效果,继承人此际并没有取得任何财产上的所有权。其放弃继承系属于拒绝取得利益的行为,不是处分其已取得遗产的权利。
因此,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是继承权,不是所有权。尽管继承的放弃是具有财产行为的法律性质,但不能因此而忽视放弃继承的权利是继承权的内容,二者不容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