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我们的理解,继承应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在一般情况下是容易理解的:被继承人病死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但如一个公民长期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或因军事行动、天灾人祸等意外事件而失踪,什么时间是他的死亡时间呢?法律一般是这样规定的,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发布寻找失踪人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公告期满,失踪人仍无下落的,即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失踪人死亡。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日期,应当是人民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
由此我们可以说,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时间。
二、放弃继承应何时提出
放弃继承是继承人不接受遗产的单方意思表示。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放弃继承后即不再享有继承权。放弃继承应以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准,即应以口头、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和社会公开声明不参加继承,不接受遗产。
放弃继承是无条件的,继承不得以转让继承权为条件放弃继承。被放弃的遗产份额,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均应按法定继承处置。放弃继承是法律赋予继承人的一项权利,但继承人无行为能力而没有监护人的,监护人原则上无权放弃被监护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利。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也就不能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
至于放弃继承的时间,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如果法定继承人提出放弃继承,也可以在继承开始前提出,而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后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