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立遗嘱时可任意决定继承人份额么
《继承法》第十三条只是概括地说明要予以照顾,但未言明照顾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一般是根据遗产的数量、其他继承人的生活状况等因素,区别情况,具体对待。
第一种情况,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数额较大,继承人又不多,大家均分后的份额,足以满足需照顾的继承人的一般需求,则就可以按均分处理。比如,被继承人的遗产为20万元,只有兄弟2个继承人,其中一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则每人10万元即可,完全可满足其一般生活需要。
第二种情况,若遗产数额不太大也不太小,每个继承人均分后数额都不大者,应当给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以一定照顾。比如遗产有6万元,共有4个继承人,均分则每人1。5万元;其中1人为需照顾的对象,则由其继承3万元,其余3个继承人每人l万元。
第三种情况,若遗产数额较小,每个继承人均分后数额更少,而其他继承人因有独立工作、有经济收入而生活较宽裕的,则全部遗产可由该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独自继承。不仅如此,其他继承人也应当从生活上给予其一定的帮助及照顾。
二、商标权可以继承么
个体工商业者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是一项财产权利。在商标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及时申报商标局,更改商标注册登记,变更注册人名称,成为新的注册人,即继承了商标权。同样享有转让商标专用权,通过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同样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继承人在商标的有效期内继承商标专用权,若注册期满,继承人可以申请续展从而继续享有专用权。若继承人未申请续展的,则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