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3、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法律上特别规定,下列人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或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1、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前提必须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未尽该义务一般不享有继承权。
3、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4、胎儿。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遗嘱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籍,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