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继承遵循哪国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191、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92、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二、外国人继承中国境内遗产法律适用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遗产的继承,如果该外国人所属国与我国就继承问题签有条约或协定,则应依条约或协定处理。如果没有条约或协定,则应根据遗产的性质来确定继承的方法。
1、遗产为不动产的。对不动产遗产的继承申请,继承人应向该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并适用我国法律处理。该外国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凭所属国身份公证来我国亲
自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应注意,外国继承人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继承,只有中国律师才能以律师身份代理继承事宜,而外国律师在我国只能以一般委托代理人身份办理继承事宜。这体现了我国司法权的独立。
2、遗产为动产的。对于动产,继承应适用该外国人住所地的法律。住所地在我国的,则应适用我国法律处理。住所地在国外的,则其继承人向遗产所在地的我国法院申请继承的,应当适用该外国人住所地的法律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