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原因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1、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2、 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
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是以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准。
3、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4、多份遗嘱内容冲突而导致部分遗嘱失效;
如果内容存在冲突,有公证遗嘱时,以公证遗嘱为准;有多份公证遗嘱时,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5、遗嘱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遗嘱此时并未生效,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应依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并不会产生遗嘱继承的效力。
二、遗嘱效力认定时应注意什么
1、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有欠缺的遗嘱,如果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为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2、继承人、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3、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分配原则;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4、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5、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