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行使遗嘱权利的好处
1、公民享有遗嘱权利是法律对公民财产所有权予以全面保护的最佳体现。
2、遗嘱权利的行使有利于发挥家庭养老育幼的功能。我国的社会主义家庭,还负担着十分繁重的社会功能。
3、遗嘱权利的行使有利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4、遗嘱权利的行使有利于减少和预防纠纷。我国社会制度使得新型的互助友爱、和睦团结、养老育幼、互谅互让的家庭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但是在现今条件下,在一部分家庭中,有的继承人争先抢夺、强占遗产,有的排斥其他合法继承人继承遗产,有的因分割遗产不公平等而引起纠纷。因而,遗嘱权利人预先设立好遗产继承人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在其死后依遗嘱执行其意愿,则有利于解决矛盾,起到预防继承纠纷发生的作用。
二、行使遗嘱权利的限制
遗嘱权利的行使包括设立遗嘱,撤销、修改遗嘱,同时权利的行使也应受到必要的法律限制。
1、设立遗嘱。公民行使设立遗嘱权利是通过订立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遗嘱,在遗嘱中写明自己的某项财产归属某人,或自己的晚辈直系血亲,或自己的父母,或自己的配偶等。也可以将自己的财产给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者赠与国家、集体、社会团体等。
遗嘱是遗嘱人以死后发生效力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法定方式设立。世界各国的立法对于遗嘱的方式一般均有明文规定,但是由于各国的习俗不同,其订立遗嘱的方式也各不相同。有的国家的遗嘱方式种类繁多,每种方式订立的程序、规格都有具体要求;有的国家对遗嘱的方式规定得很简单。
2、撤销、修改遗嘱。撤销遗嘱指遗嘱的废除和取消。具体地说,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对于自己原来所立的遗嘱加以废止,使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遗嘱在将来不因其死亡而发生法律效力。修改遗嘱(变更遗嘱)指遗嘱人对自己原来所立遗嘱的内容部分地予以改变,并赋予修改后的遗嘱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能性。
遗嘱权利在内容上包含撤销权和修改权,这也是由遗嘱的本质属性决定的。遗嘱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在遗嘱人死亡以前其意思表示可能会有所变化,法律上不承认这种变化是不现实的。因而,日本民法典第1026条规定,遗嘱人对遗嘱的取消权不能放弃。即只要遗嘱人还活着,他就有权撤销自己所设立的遗嘱,即使他曾经作出过放弃撤回遗嘱的权利的意思表示,也对他没有约束力。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的撤销和变更,主要是从遗嘱本身的性质考虑的。即撤销或变更遗嘱与订立遗嘱一样都是遗嘱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内容。法律在允许公民有订立遗嘱的自由时,必须给予遗嘱人改变、撤销遗嘱的自由,否则,遗嘱权利就不够全面,公民就不能充分表达自己最后的真实意思。
撤销、修改遗嘱权利的行使必须由遗嘱人本人行使,任何公民、国家、集体组织等都不得代理行使此权利。撤销、修改权利只能在立遗嘱人生存期间行使。
由于设立遗嘱必须是法定方式才能有效。所以,撤销、修改遗嘱也须采用法律认可的方式。
3、遗嘱权利行使的限制。
(1)受公民自身条件的限制。
(2)受法律原则的限制。
(3)受遗嘱方式的限制。我国继承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五种方式。遗嘱人行使遗嘱权利时将受到遗嘱方式的限制。即遗嘱人只能在法律预设的五种方式中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更能反映自己意愿的一种方式设立遗嘱。同时须注意每一种方式的具体条件与程序要求。
对公民遗嘱权利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公民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