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继承权的方式有哪些
所谓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作出的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作出明确表示。这种明确表示应采取何种方式,继承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放弃继承有两种方式:
1、书面方式。这是基本的方式。国为放弃继承是单方法律行为,被放弃的遗产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没有春他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遗产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没有其他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将按无人继承的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放弃继承用书面方式表达,就更显慎重,而且有利于稳定被放弃的那部分遗产再转移的法律后果。实践中,用书面方式放弃继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到公证机关输放弃继承的公证文书;
(2)亲自书写的弃权声明书;
(3)写给其他继承人的有明确的放弃继承意见表示的信件,等等。
2、口头方式。如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分别或者同时向其他继承人口述放弃继承的意见。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二、放弃继承权后能反悔吗
继承人已作出的放奔继承权的意思表示,能否再予以撤销?
针对放弃继承权以后又反悔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行为的处理给出了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据此,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承认继承人要求撤销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但是,继承人如果在分割遗产后提出撤销的,法院不再予以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原则上不准许其撤销,只有当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时,才可允许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