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可以作为死者遗产的继承人。依《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的规定,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此外,依《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血亲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由此可见,夫妻、父母子女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1、配偶
即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相的称谓,夫以妻为配偶,妻以夫为配偶。对于解放前或1950年《婚姻法》实施前的所纳妾,妾与妻地位平等,妻、妾都为配偶。
2、子女
即被继承人的最亲近的晚辈直系血亲。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
即被继承人的最亲近的长辈直系血亲。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
即被继承人最近的旁系血亲。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婚姻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在家庭关系中是除父母子女以外最近的直系血亲。我国《继承法》把祖父母、外祖父母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至于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的继承,则适用代位继承。
6、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应从三个方面考察:一是在经济上对被继承人是否进行扶助、供养;二是在生活上对被继承人是否进行照顾;三是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是否是长期的、经常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此外,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管他们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他们可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并且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二、法定继承以外的人可以分得遗产吗
在法定继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继承法第14条还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继承权一,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别扶养关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然要求。
下列人员享有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即使其为继承人,但若未实际参加遗产分配,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遗产取得权。这种遗产取得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时,在知道后2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