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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成立的要件,当事人设立遗嘱信托应注意的事项

此文章帮助了283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遗嘱信托成立的要件

遗嘱信托跟其它信托最大的不同,就是遗嘱信托必须以遗嘱本身有效为要件,包括遗嘱“真正”与“有效性”,以及民法对遗嘱的各项限制,特别是民法对遗嘱的“特留分”规定,遗嘱信托才能生效。

所谓遗嘱,泛指生前处理死后的相关事宜,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家产处分、死后仪式进行、子女收养、认领等等,但遗嘱信托则是特指财产处分的范围,而且,前提是该分遗嘱的有效性。

遗嘱的类型,根据民法第1189条的规定,遗嘱包括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密封遗嘱、代笔遗嘱、口授遗嘱。以目前实务上大部分预立遗嘱的方式,仍以自书遗嘱为主要方式。

自书遗嘱必须要有自行书写遗嘱全文,记载年、月、日,并亲自签名。如有增减、涂改,应注明增减、涂改之处所及字数,也需要再另行签名,而代笔遗嘱也有严格的法定方式,若稍有疏漏即可能使遗嘱不生效力,进一步影响遗嘱信托的效力。

除了遗嘱型式上的有效性外,民法对遗嘱也有许多限制,例如,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就算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承认,所立的遗嘱也是无效的。

二、当事人设立遗嘱信托应注意的事项

1、应确保设立信托的遗嘱本身合法有效,无论形式要件还是实质内容,都不得违反《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2、遗嘱信托中要明确信托目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受益人的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管理与运用的方式(例如每月给付受益人多少钱)、信托期限、受托人的报酬以及信托终止后信托资产如何处理的方式等内容。

3、遗嘱信托中可以指定“信托监察人”,以便监督受托人在管理与运用信托财产时,有无违反遗嘱内容。

成立遗嘱信托时,必需特别注意,与一般生前财产信托不同,可能无法像将全部财产权信托出去,如果有多数的法定继承人,一定要考虑到民法保留特留分给近亲的规定,遗嘱信托是不能违反民法对遗嘱的限定。

从另一方面来说,被继承人如果想要把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受益人,只要不侵害继承人之遗产特留分,都是可行,也不需要经过遗嘱信托受益人的同意。

另外,遗嘱信托必需事先指定担任遗嘱执行人或是遗产管理人,律师、信托业等公正可信赖人士皆可,但要注意:未成年人与禁治产人不得担任遗嘱执行人。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在遗嘱信托中,自书遗嘱信托或代笔遗嘱信托尽量避免用打字机或计算机制作完成,换句话说,遗嘱信托最好由自己亲笔书写或由代笔者书写。遗嘱信托中不能将所有遗产信托给指定的某一特定的人,而必须依照民法上“特留分”的规定将一定比例的遗产给拥有继承权的人和生前抚养我们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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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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