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申办遗嘱公证
(一)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3、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二)遗嘱的内容一般包括如下几项:
1、遗嘱人及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
3、所处分的财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4、对财产的分配和有关事务的处理决定;
5、如果有遗嘱执行人的还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6、遗嘱制作日期和遗嘱人本人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
(三)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公证处要对立遗嘱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应查明以下问题:
1、遗嘱人本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别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等,以及遗嘱受益人的基本情况;
2、遗嘱人与受益人是什么关系;
3、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中,是否有因无生活来源而依靠遗嘱人生活的人;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是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还是夫妻共有的,或是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
5、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是否出自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在受到威胁、强迫、欺诈等情况下违背自己心愿而对财产所作出的处分决定。
公证员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作必要的调查了解之后,如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可出具遗嘱公证书。
二、公证遗嘱可以撤销或变更吗
《继承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遗嘱人需要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的,应当亲自到办理该遗嘱公证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因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原公证处申请的,也可到就近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或请原公证处派公证员到其住地办理。申请时,遗嘱人应当提供身份证件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凭证和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遗嘱公证书,讲明变更或撤销该公证遗嘱的原因和理由。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办理遗嘱公证,每件千万千千万道歉收费150—200元。
(二)保管遗产,由双方协商收费。
(三)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200—300元。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接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