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
目前我国法律对遗赠抚养协议的规定并不是很详尽,大多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而现实中如何“扶养”才是符合条件的“扶养”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就可能产生争议,且“扶养”的时间可能会比较长,双方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就都会增大。因此,对如何“扶养”,中途发生变化如何处理等各种问题,应该尽量在协议中事先明确。以免双方争议。
二、遗赠抚养协议有哪些优点
1、遗赠扶养协议弥补了我国继承制度的不足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合法转移遗产的方式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以及遗赠扶养协议。其中前四种方式带有较大的随意性,不可能很好地贯彻执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遗赠人可以以遗赠的方式,不受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任意处分自己的遗产,因而容易引起继承人之间的纷争。遗赠扶养协议则可以避免以上弊病,它比较好的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又给遗赠人生前的幸福生活提供了保障,还为遗产的合理使用创造了条件,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
2、遗赠扶养制度是对我国社会救济措施的重要补充
它是社会救济的重要补充,它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的社会救济工作向更加全面和具体,内容更丰富、形式更完备的方面发展。
建国以来,党和政府采取多项措施安置、扶助无生活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和有残疾的人员,使他们能过上好的生活。但是,国家地域广袤,需要扶助的人员众多,国家想通通包起来需要一个过程。那些有少量财产,没有得到国家或集体的物质扶助而又需要其他扶助的人员,能以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与某一个具体的抚养人对自己的生养死葬负责,这样就使更多的人能得到社会的关怀和体贴,同时也为社会救济的多元化闯出一条新路:由过去单一的救济发展到与民间互助相结合的社会救济体系;由过去的单一物质救济发展到物质救济与劳务性生活扶助及精神慰藉三结合的内容丰富的社会救济网络。由于遗赠扶养协议本身的优越性,还为以后国家实行统一的多层次的和多种手段并举的社会救济提供了非常有益的经验。
3、遗赠扶养制度的法律化,可以促进社会主义道德更加发扬光大,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老有所养、幼有所育、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起码要求。遗赠扶养制度的法律化,一方面是对人民群众相互扶助的优良传统的肯定,另一方面也利于每个社会成员过上幸福的生活。同时,由于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特点,因而可以减少纠纷,即使发生了纠纷也容易明辨是非。这对人民群众知法、守法都有重要的意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将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