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涉外继承公证注意什么?
1、国内继承人继承国外亲属的遗产,可根据当事人申请,为其办理继承权证明或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无需要求将国内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先汇回国内,才为其出具有关公证书。
2、国内继承人分散居住在各地的,在申请办理有关公证事项时,应按公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统一由一个公证处办理。
3、国内继承人在办理有关继承公证事项时,一般待遗产调回后,公证处按比例收取公证费。如果继承人出境办理继承事宜,为保证收取公证费,可请申请人提交一份保证在遗产调回国内后照章缴纳公证费的保证书,作为公证处日后向其收取公证费的凭证。
4、如果国内继承人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公证处无需要求当事人提供遗产数额、产权证等,更无需要求当事人先把应继份额调回国内后再给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书。
5、办理涉外遗产继承公证涉及到有关国家法律,情况复杂,请各公证处注意加强与中国银行分行和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密切配合,并注意加强请示汇报。
二、办理遗嘱公证注意什么?
1、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2、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遗嘱人因特殊原因(年老体衰、行动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员可以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3、遗嘱人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办理。
4、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5、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如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是否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
6、立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可以变更、撤消遗嘱。
7、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