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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涉外继承公证,涉外继承如何确定管辖?

此文章帮助了189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怎样办理涉外继承公证?

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所以你爷爷的房产在国外具有涉外因素是属于涉外继承。

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继承人中有外国人、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或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或所继承遗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国外的继承公证事务。

申请涉外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当事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填写涉外公证申请表,注明办证目的、用途,证书使用地,所需译文、份数等,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国外提供的死亡证明应经过公证、认证。(3)遗产状况证明。(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6)其他有关材料。如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宣告死亡的判决等。

二、涉外继承如何确定管辖?

涉外案件和管辖权是直接关系到处理涉外继承案件结果的重大问题,因此,许多国家都从保护本国当事人或者位于本国境内的财产利益出发,对某些涉外继承案件规定了专属管辖权。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在确定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时,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标志:被继承人的国籍、被继承人的依据、遗产所在的地点。但是,不是不动产的涉外继承案件归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是国际上公认的管辖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对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原则上采取遗产所在地和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标志,来确定法院和管辖权,原则上采取遗产所在地和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标志,来确定法院和管辖权。即:外国人死亡后在我国境内留有遗产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华侨在国内国外留有遗产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外国有死亡后在外国留有遗产或华侨死亡后只在国外留有遗产的,我国法院无管辖权。死者在我国境内的继承人,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继承的公证手续后,再向有关外国主管机关申请公证。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如果遗产在海外,当事人可持有效的公证书,向公安部门申请出境,亲自至遗产所在国办理:也可委托中国驻遗产所在国的使、领馆办理:也可委托国外的亲友代为办理。海外遗产继承,法律手续比较复杂,采用何种方式,要视遗产所在国家,遗产种类、数目、诉讼情况和对继承人有利与否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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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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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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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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