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可能丧失继承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既包括第一顺序人继承人杀害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1)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
(2)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
(2)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
(3)所谓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
二、伪造遗嘱是否无权继承遗产
继承人伪造遗嘱且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何谓“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情节严重。”
我国《继承法》规定,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若干意见》虽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但此处的“酌情减少”属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