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法上的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见《继承法》第17条第1款。)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见《继承法》第17条第2款。)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继承法》第17条第3款。)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继承法》第17条第4款。)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见《继承法》第17条第5款。)
二、如何订立代书遗嘱
在本人不识字、无能力书写或不愿亲自书写的情况下,可以由他人代写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是对代书遗嘱的概括规定,其订立的具体程序如下:
1、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
2、由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作记录。
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并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
4、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