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涉外继承公证
1、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
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
依照继承法规定涉外继承公证是指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这三个继承法律关系中,有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
2、依照《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可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
(1)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2)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
(3)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
申办涉外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均应向同一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有的当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来的,要办理委托书,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分别经当地或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和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当事人在香港的,应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向公证机关提供合格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二、处理涉外继承怎样适用法律
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处理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定是:
(1)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条约、协定办理。
处理涉外遗嘱继承,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定,实践中多参照一般民事行为和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