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效遗嘱的形式是什么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
(一)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二)自书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三)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
(四)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
(五)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签章可以代替遗嘱签名吗
关于签章是否可以代替遗嘱中的签名这一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私章与签名没有什么不同效力自然是一样的,也有的观点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私章是立遗嘱人生前经常用的就应认定遗嘱有效。
私章对某个人而言并不具有人格化、特定化,标明某人名字的私章与该人并不具有法律上必然的对应关系,在法律后果上也是不相同的,因此第一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即使有证据证实遗嘱上盖有的某人的私章是该人经常使用的,笔者认为也是无效的。
如果代书遗嘱上立遗嘱人签了名而见证人和代书人盖的是私章,而没有签名,遗嘱是否有效?笔者认为,这种情况要具体分析,也不能一概因不符合形式要件就当然认定其为无效。代书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其最终发生效力的是遗嘱本身,而不是代书行为,如果见证人及代书人能详细描述见证及代书过程,且没有矛盾之处,并能就没有签名进行合理解释的,该遗嘱应认定有效。反之,应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
总之,书立代书遗嘱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立遗嘱人及遗嘱继承人的利益,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因遗嘱而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