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也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即遗嘱可以由他人代书。而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
a、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以立遗嘱时为准,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的,即便后来失去行为能力或此前不具备行为能力,遗嘱依然有效。
b、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如立遗嘱人被胁迫、被欺骗时所立的遗嘱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c、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二、代书遗嘱见证人的条件
根据《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1)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
(2)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法意见》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即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