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际继承如何确定适用法律
区际继承法律适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1、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不仅是指导国家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关系的重要原则,而且也是指导一国内部不同法域的人民进行民事交往的重要原则。处理区际继承案件时,应对各法域的继承法平等看待,不应有任何歧视,而应当彼此出于互利的考虑,承认对方继承法在本地区的域外效力,承认依其他地区的继承法所产生的既得权。
2、保障和促进正常的区际民事交往的原则。
财产继承不仅具有身份性还具有财产性。在解决我国区际继承的问题时必须坚持保障和促进正常区际民事交往的原则,以解除各人民在民事交往中的心理负担,增加各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
3、保护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继承具有一定的身份性,只有与被继承人有一定的身份关系者才能取得遗产。但是有的法域之政府,为了强调继承的财产性,往往限制继承人的范围、剥夺部分继承人的继承权,有的甚至限制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在处理我国区际继承中法律问题时,各法域间都应取消歧视性不平等的限制条款,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区际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指由法律规定继承人范围、顺序以及各继承人应继承份额的继承,我国各法域的立法中都有法定继承的规定。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依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血缘关系而确定。
在解决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各国主要存在着两种制度,即区别制和同一制。我国区际法定继承不动产应当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应当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1、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个遗嘱要有效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遗嘱人是否具备通过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能力,属遗嘱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根据国际私法的一般理论,人的能力依其属人法。对于属人法有的国家认为是本国法,有的国家主张是住所地法。具体应用到我国的区际继承事项上,由于各法域的人本国法相同,因而人的能力应以住所地法为准。但
2、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遗嘱方式包括遗嘱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必须经过公证等问题。对遗嘱方式应适用的法律,在国际私法上,既有主张区分动产遗嘱和不动产遗嘱而分别选择适用准据法的,也有主张统一适用立嘱人属人法或立嘱行为地法的。
3、遗嘱解释法律适用
遗嘱的解释就是对遗嘱中有关语言文字的释义。由于我国各法域的法律语言的不同,关于遗嘱解释问题有时也会产生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中许多国家的立法并没有对遗嘱解释另行规定适用的法律,一般认为遗嘱解释应受遗嘱实质要件准据法的支配。我国各法域的继承法对涉外遗嘱之解释问题亦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对遗嘱实质要件准据法作了规定。
4、遗嘱撤销的法律适用
对于遗嘱撤销的准据法,各国的通行做法是,遗嘱的撤销适用取消时遗嘱人的属人法。如泰国《国际私法》第42条第1款规定:撤销全部或部分遗嘱,依撤销时遗嘱人住所地法。日本法例第27条第2款规定,遗嘱的取消依取消时遗嘱人的本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