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遗嘱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在说到遗嘱之前,首先明确什么是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指自己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实践中,遗嘱继承争议较多,其中大多是因遗嘱效力引起。在我国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五种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大,口头遗嘱的效力相对最低。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时,找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在没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如有必要,最好办理遗嘱公证。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相对比较严格,而且经过公证效力较高。
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若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若以录音形式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至于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并应当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公证,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能用盖章代替签名吗
实践中存在立遗嘱人、见证人或代书人用盖私章代替签名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遗嘱的效力如何?一种观点认为私章与签名没有什么不同效力自然是一样的。也有的观点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私章是立遗嘱人生前经常用的就应认定遗嘱有效。
私章往往出现于非正式场合,私章对某个人而言并不具有人格化、特定化,标明某人名字的私章与该人并不具有法律上必然的对应关系,因此遗嘱应当无效。理由如下:
1、即使有证据证实遗嘱上盖有的某人的私章是该人经常使用的,但由于遗嘱是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作为第三人无法得知该私章是否系死者生前所盖,即使见证人证实该私章系死者生前所盖。
2、书立遗嘱是一种严格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客观上即使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及其真实的行为表示,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