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订立后能撤销或者修改吗
撤销遗嘱指遗嘱的废除和取消。具体地说,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对于自己原来所立的遗嘱加以废止,使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遗嘱在将来不因其死亡而发生法律效力。修改遗嘱(变更遗嘱)指遗嘱人对自己原来所立遗嘱的内容部分地予以改变,并赋予修改后的遗嘱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能性。
遗嘱权利在内容上包含撤销权和修改权,这也是由遗嘱的本质属性决定的。遗嘱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在遗嘱人死亡以前其意思表示可能会有所变化,法律上不承认这种变化是不现实的。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的撤销和变更,主要是从遗嘱本身的性质考虑的。即撤销或变更遗嘱与订立遗嘱一样都是遗嘱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内容。法律在允许公民有订立遗嘱的自由时,必须给予遗嘱人改变、撤销遗嘱的自由,否则,遗嘱权利就不够全面,公民就不能充分表达自己最后的真实意思。
撤销、修改遗嘱权利的行使必须由遗嘱人本人行使,任何公民、国家、集体组织等都不得代理行使此权利。撤销、修改权利只能在立遗嘱人生存期间行使。
二、撤销或修改遗嘱的方式
由于设立遗嘱必须是法定方式才能有效。所以,撤销、修改遗嘱也须采用法律认可的方式。具体来说有以下四种:
其一,遗嘱人另立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明确声明撤销或变更原来所立的遗嘱。遗嘱权利人在设立遗嘱以后,可以重新设立遗嘱并且可以在新遗嘱中明确撤销、修改的意思表示。但是对于公证遗嘱的撤销或修改必须采用重新订立公证遗嘱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这是因为公证遗嘱在我国具有效力优先的地位。即后立的其他遗嘱方式不能修改、撤销先立的公证遗嘱。
其二,用设立新遗嘱的方式使前后遗嘱内容相抵触,也就是说,新遗嘱的意思表示与原遗嘱的内容不一致,发生抵触的内容则表示权利人对原遗嘱行使了撤销、修改权。
其三,遗嘱人对财产的实际处分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时视为对原遗嘱的修改或撤销。遗嘱人在遗嘱中对某些财产预先作出了处分的意思表示,但是遗嘱权利人仍然可以对其财产作出必要的处分,而这一处分行为视为对原遗嘱内容的修改或撤销。
其四,立遗嘱人损毁、涂销遗嘱或者在遗嘱书上写明放弃的意思表示,法律应尊重遗嘱人的意思,此遗嘱应当视为撤销。如果涂毁了遗嘱的部分内容,则其涂毁的部分应当视为被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