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遗嘱生效需具备哪些条件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口头遗嘱必须有严格的形式条件,只有具备形式条件,口头遗嘱方才有。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口头遗嘱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2、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即如果处在危急状况中的立遗嘱人恢复了采用其他方式立遗嘱的能力时,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3、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立遗嘱人口述的内容是处理其遗产的意思表示才为口头遗嘱。
二、立口头遗嘱注意哪些问题
1、如果立遗嘱人之前已经立有公证遗嘱,之后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录音遗嘱与口头遗嘱是两种不同的遗嘱方式。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五种遗嘱方式,录音遗嘱与口头遗嘱是不同的遗嘱方式。录音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经录音磁带录制而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虽然这两种遗嘱都是由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但是两种遗嘱有很大的不同。
录音遗嘱的内容以录音磁带等多媒体资料为载体,在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即为生效。而口头遗嘱需要满足前述的四个条件才生效,并且在危急状况解除后,口头遗嘱即无效,要另采用书面或其他有效的遗嘱方式。
当然,如果在危急的状况下,立遗嘱人对口述的遗嘱进行了录音,那么就应认定为录音遗嘱,而不是口头遗嘱。
3、危急状况解除后,应及时采用合法的遗嘱形式,使口头遗嘱的内容有效。
《继承法》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在危急状况解除后,应及时采用合法的遗嘱形式,使口头遗嘱中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