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应包含什么内容
1、立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二、遗嘱公证的条件是什么
1、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如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是否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
3、立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可以变更、撤消遗嘱。
4、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执行人。
5、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6、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遗嘱人因特殊原因(年老体衰、行动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员可以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7、遗嘱人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