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在什么情况下会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不但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且应剥夺其继承权。其构成要件主观上的要求是故意,客观上必须有杀害行为,不予考虑是否既遂。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只有继承人杀害的动机是争夺遗产,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时,才能确定其丧失继承权。并不是出于争夺遗产的目的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则不能剥夺其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有赡养能力、抚养能力的继承人,拒绝赡养或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被继承人的行为。虐待被继承人主要是指经常对被继承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如侮辱、打骂、冻饿等。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遗弃人、被虐待人又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剥夺其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是指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二、继承权丧失能恢复吗?
必须指出的是,因违反继承法第七条规定而丧失继承权的,不得行使继承恢复权,因为继承权的恢复和继承权的丧失,二者之间没有任何联系。继承权的恢复,是法律赋予受侵害继承人用以保护自己继承权的法律手段,而继承权的丧失,却是由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严重的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而被法律 夺了继承的权利。所以,继承权的恢复与继承权的丧失,二者是 然不同性质的两会事,一个是合法权利被侵害而要求恢复,一个则是因不法行为而被法律 夺其权利,它们是两个不能互相对称的概念,二者既不能相提并论,也不能把它们联在一起而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