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放弃如何公证?
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因此,虽然公证不是必需程序,但为了防止反悔所带来的被动情况,建议公证为妥。办理放弃遗产继承权只要到当地的公证处申办公证书就可以了,申请办理放弃继承遗产公证书,须向公证机关提供的证件材料是:
1、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身份证明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般须复印两份);
2、有关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3、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须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
4、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件。
二、遗产继承放弃的份额如何处理?
被放弃的继承份额就在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中分配。
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嘱继承人,则放弃的份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
如果放弃继承的是法定继承人,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
如果放弃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享有。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放弃继承权的人不继承遗产,通常条件下,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既不表示接受又未表示放弃时,便推定为放弃接受遗赠。被放弃的遗赠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时,即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主动放弃或法定期限届满没有表示接受而实际放弃遗赠的受遗赠人,不再承担遗赠人所附加的有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