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公证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应当同时具备两项证明文件:
(1)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书;
(2)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实践中遇到有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时,只提交一份公安部门的注销户籍的证明,提供不出医学死亡凭证,这时公证员便可以以证据提供不充分为由要求当事人补充,因为注销户籍的时间往往并不是公证书所要确认的医学死亡时间。
3、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证明,例如房屋所有权证、股票、银行存单等。
4、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该证明材料应当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者当事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亲自到公证机构发表放弃声明,或者由代理人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某一继承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到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但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二、继承权公证能否重办
继承人向公证处申请继承权公证,我们根据《继承法》和《公证法》的规定,证明了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的事实。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继承人并没有凭继承权公证书去实现继承权,这种情况下,继承人的权利实际上还停留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享有权利的阶段,也就是说继承人的权利并没有发生变化,变化的仅仅是遗产。
根据物权理论,物之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空白的,因而,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遗产上仍存在所有权。由于继承人没有实现继承权,继承人享有的权利仍为非现实之所有权,遗产的所有权却并没有发生变化。据此,不管遗产的形式发生了什么变化,只要所有继承人对遗产的变化情况均无异议并再一次提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申请,我们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其重新办理继承权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