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特留份制度
特留份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实质是通过对特定的法定继承人规定一定的应继承份额来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如果没有给特留份权利人保留法定的份额,则其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
特留份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点作用:
1、特留份制度的建立,符合基本的道德规范的要求。将遗产不留给父母、妻儿,反而全部赠与保姆、情人,难免乖情悖义,情理不容。因此,如果这种情形,法官能够以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为依据,而判决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无效的。因此,这样的规定一方面符合我国所倡导的自食其力的传统道德观,另一方面也维护了遗嘱人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
2、特留份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对家庭成员的扶助和社会利益的保护。对于生活困难的亲属,可依靠“特留份”得以独立生存,而无须社会扶助,减轻社会压力,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
3、特留份制度的建立,顺应世界民法的发展潮流,也利于保护我国公民在涉外继承中的继承权。而我国法律如一直欠缺特留份制度,将导致我国国民与外国国民受到不同的法律保护,损害我国公民利益。
二、我国继承法上特留份制度的规定
1、胎儿份额保留。
(1)《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继承法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2、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